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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第二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將較大的市(包括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限修改為“可以對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規定“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今年8月舉行的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專家座談會,赴四川、遼寧進行調研,就有關問題與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交換意見,共同研究。在第二十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上,專門聽取31個省(區、市)和49個較大的市、5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
  關於完善立法體制。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對法律的專屬立法權中的稅收基本制度進一步細化;對“地方事務”作進一步明確,適當擴大地方立法權限範圍,並對地方政府規章的權限進行規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立法體制的核心內容是立法權限劃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明確立法權力邊界、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提出了要求。關於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涉及面廣,要在界定地方立法權限範圍、加強立法監督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一些已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提出,目前法律對較大的市的立法事項沒有限制,草案將較大的市的立法權限僅限於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與目前較大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實際不盡一致,且這些地方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否繼續有效也需要明確,建議對49個較大的市和其他233個設區的市在立法權限上區別對待,實行“老城老辦法,新城新辦法”。一些設區的市和專家也認為這個權限範圍過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較大的市是省、自治區行政區域的組成部分,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既要使其可以根據城市的特點制定規範,也要避免重覆立法,維護法制統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情況下,對較大的市的立法權限進行界定是必要的。但法律對需要由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據此,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完善:對原有49個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了處理,規定其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相應對原有49個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權限,也明確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同時,根據全國設區的市的實際情況,對於省級人大常委會確定賦予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在草案規定的需要綜合考慮“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外,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原標題:可對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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